2.眼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金管會107.07.18金管保壽字第10704938160號函修正)

項目項次失能程度失能等級給付比例
2眼視力障害
(註2)
2-1-1雙目均失明者。1100%
2-1-2雙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560%
2-1-3雙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740%
2-1-4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470%
2-1-5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650%
2-1-6一目失明者。740%

註 2:

  1. 「視力」之測定:

    1.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 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本文引用自: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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