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3:壽險公司若經營不善倒閉,保戶的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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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經營不善之保單權益問題

Q13

壽險公司若經營不善倒閉,保戶的權益如何保障?

Ans:
主管機關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針對保險業萬一發生失卻清償能力時之因應之道有:
一、保險法第143條之1規定,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保險業應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
二、保險法第143條之3規定,保險業之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而由主管機關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公司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
三、保險法第149條之2規定,受接管保險業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受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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