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醫療保險契約中所稱「疾病」之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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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定義

Q7

醫療保險契約中所稱「疾病」之定義為何?

Ans:
保險契約中所稱「疾病」之定義,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2條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第2條:「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另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78點規定,健康保險得增列等待期間,但最高以30日為限,並應於計算基礎內排除等待期間之保費,另考量重大疾病(含癌症)保險之風險控管所需技術較高,「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7點規定,重大疾病(含癌症)於投保時之等待期間最長至90日,且復效期間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
另為兼顧保戶之合理期待,各公司應於健康保險商品之各式銷售文件及保單條款中,以粗黑或鮮明字體顯著標示疾病等待期間之相關約定,並於招攬時向保戶妥為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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