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8:金錢信託所購買之保單是否為保險法第 22 條所稱之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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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

金錢信託所購買之保單是否為保險法第22條所稱之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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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故信託業僅負交付保險費之義務,並非由信託業購買保險契約,至保險法第22條第2項所稱之「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係指於保險契約受益人與信託契約受益人為同一人之前提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給付予受益人之保險金,因屬已確定金額之給付,自得以該金額計入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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