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 以上給付項目,須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
註2: 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而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且因同一癌症需接受門診診療者;倘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接受癌症住院手術治療者,出院後門診給付期間延長為二週內。
註3: 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或門診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時給付。但骨髓移植或乳房重建手術,依保單條款第15、16條約定給付;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治療。
註4: 接受化學治療,每次領取口服化學藥物,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日計算。
註5: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