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中】Q1 「告知義務」很重要嗎?隨便寫寫不行嗎?

投保中

Q1 「告知義務」很重要嗎?隨便寫寫不行嗎?

A

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對於「要保文件」中的各項資料及詢問事項,都必須詳盡的填寫與誠實的告知,並且不得塗改其內容。
《法規》

依據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者,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如前所述,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對於「要保書」中所詢問的事項有 "誠實告知的義務",否則保險公司在契約訂立後的二年之內,可以解除該契約,即使保險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夠證明,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與未告知的事項無關。當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因為未盡告知義務,而使得契約遭受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不須退還其已經繳付的保險費,這一點必須特別注意,以避免保戶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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