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光人壽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上表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1.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契約有效期間內。2.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註2: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六條「重大傷病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特定傷病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單條款第二十條「完全失能保險金」、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滿期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新光人壽依較早屆至之日給付該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3:「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註4:「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且保險年齡16歲前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以上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註5) | 應繳保險費總和之1.05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
◈註5:「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以2.1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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