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單年度同時或先後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或「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續保年度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附約續保期間,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