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1.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約定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保誠人壽按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第1保單年度至第20保單年度:以「『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x 『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請參照P.3)」及「應已繳總保費」,兩者取其大者。
■ 第20保單年度屆滿後:以「『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x『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請參照P.3)」及「『基本保險金額』x 0.75」,兩者取其大者。
2. 若要保人選擇分期定額給付,開始給付後,保單不再享有紅利分配。保險契約效力改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終止。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給付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保誠人壽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