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誠人壽彩色人生外幣終身壽險(109)(BRLPL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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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廣告同意:保誠業總字第1080193號

保誠人壽彩色人生外幣終身壽險(109)(BRLPLU4)

給付項目
祝壽保險金

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以「基本保險金額」、依「基本保險金額」所計算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1.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約定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保誠人壽按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第1保單年度至第20保單年度:以「『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x 『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請參照P.3)」及「應已繳總保費」,兩者取其大者。
■ 第20保單年度屆滿後:以「『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x『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請參照P.3)」及「『基本保險金額』x 0.75」,兩者取其大者。
2. 若要保人選擇分期定額給付,開始給付後,保單不再享有紅利分配。保險契約效力改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終止。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給付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保誠人壽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保單紅利

非保證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依據分紅保險業務之實際經營狀況且考量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之分紅保額,作為下列紅利分配之基礎,並自第11 保單周年日開始分配:
1.「增額分紅保額」:每年分配一次。於下列時點一次給付之:

■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10 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
■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所計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 「額外分紅保額」:包含「長青額外分紅保額」與「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自宣告日起一年有效,並不逐年累積,因此日後公佈之「額外分紅保額」可能較前一年度增加,亦可能減少。
於下列時點一次給付之:
■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10 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長青額外分紅保額」。
■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給付「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所計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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