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一項者,元大人壽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二、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元大人壽按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大傷病」之保單年度,以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單年度內:「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
(一)診斷確定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或「六、慢性精神病」項目者,元大人壽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1.「保險金額」的30%。2.「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3.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診斷確定之「重大傷病」屬除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或「六、慢性精神病」外之其他「重大傷病範圍」項目者,元大人壽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1.「保險金額」。2.「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3.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重大傷病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元大人壽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元大人壽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