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退還所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基本保險金額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 X 1.01(倍)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 保險費總和 X 1.01。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頊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依保単條款约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者,仍依保單條款约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