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人壽1314金利旺盛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Q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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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1314金利旺盛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QRS)

給付項目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退還所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基本保險金額「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 X 1.01(倍)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 保險費總和 X 1.01。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頊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依保単條款约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者,仍依保單條款约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按基本保險金為基礎計算之保險費總和的 12% 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1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下列定義疾病之一。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日數之限制。1.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2.嚴重巴金森氏症 3.嚴重頭部創傷

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屆滿 75 歲之保單週年日前。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按下列方式給付「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但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一意外失能給付保單年度:於失能診斷確定日時,按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的 20% 給付「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二及其後之意外失能給付保單年度: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每月按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 1% 給付「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只給付一項「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且累計給付之「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以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 120% 為限。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约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分別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09歲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所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另加計前述金額分別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所得之金額加總後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约有效且在繳費期問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或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或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约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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