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第1~3保單年度:保險費總和X1.025。
•自第4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