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身故者,以「應已繳保險費」(註2)的一點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上述1至5項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凱基人壽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2.如依上述1~5項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述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者,則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3.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七項約定辦理。
4.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凱基人壽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凱基人壽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凱基人壽將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述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的「住院保險金日額」為準,按本險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日所繳之保險費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