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人壽雙享保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NWL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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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廣告同意:友邦台字第1060512號、友邦台字第1060415號

友邦人壽雙享保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NWLCA)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1、註2)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方式計算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者:「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加總。
二、於第四保單年度起身故者:(一) 未申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者:「總保險金額」。(二) 已申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者:「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下列方式計算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內完全失能者:「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加總。
二、於第四保單年度起完全失能者:(一)未申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者:「總保險金額」。(二)已申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者:「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且自第四保單年度起仍生存者,得向本公司申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本公司按申請當時「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三、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且本契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總解約金」改依已給付後之金額計算,前揭更新數值將提供予要保人留存。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時下列方式計算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未申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者:「總保險金額」。
二、已申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者:「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備註

註1:「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2:「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分別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年度數」,再乘以本契約所適
用之每萬元「基本保額」之年繳保險費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再除以萬元後所計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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