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且自第四保單年度起仍生存者,得向本公司申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本公司按申請當時「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三、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應援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且本契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總解約金」改依已給付後之金額計算,前揭更新數值將提供予要保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