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109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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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廣告同意:壽險業字第1060641221號

臺銀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109A)(GE)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臺銀人壽按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另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當 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臺銀人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 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完全 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臺銀人壽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 一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 險金」,並另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臺銀人壽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證續約

本契約被保險人以「標準體」簽單承保者,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 期間屆滿日之一個月前,填妥申請書,向臺銀人壽申請續約,臺銀 人壽不得拒絕,且要保人不需出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文件。但續 約之被保險人滿期年齡最高不得逾75歲。續約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 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續約保險費,依續約生效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為基礎,按本契約同 意承保之條件及續約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保險費計算。要保人應於 續約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臺銀人壽繳付續約保險費,逾三十日仍未繳 付者,視為不續約。

保額增加權

本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體位係標準體者,倘本契約有下列三款情形之一時,要保人得於一個月內向臺銀人壽申請增加保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以未超過原始訂約時之保險金額的20%者為限。
(1)於本契約每屆滿五週年時。
(2)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之第一個本契約週年日。
(3)被保險人之配偶身故後之第一個本契約週年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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