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不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發生之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註2:「癌症(初期)」:歸屬於癌症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註3:「癌症(輕度)」:歸屬於癌症之下列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註4:「癌症(重度)」: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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