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约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自免責期間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起至長期照顧給付屆滿日之前一日,若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於該保單週年日起一年內之保單週月日,按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年度所對應之分期給付係數乘以保險金額計算所
得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年度:保險金額 X 分期給付係數
第1年~第10年:保險金額 x 1
第11年起:保險金額 x 1.25
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檢金」後,本附約效力雖即行終止,仍繼續依前項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保單條款第16條第一項約定情形之一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