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