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退還所繳保險費(註1)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1.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3.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1.015。
〔註1〕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