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悠退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APNH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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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悠退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APNHPL)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凱基人壽分別以身故當時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四、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生存保險金

齡及其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凱基人壽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滿期保險金給付年齡的前一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百分之五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滿期保險金給付年齡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凱基人壽應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 :凱基人壽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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