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誠人壽創富御守外幣終身保險(ACLPE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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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創富御守外幣終身保險(ACLPEU10)

給付項目
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第七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109歲(含)止,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有完全失能,按「應已繳總保費」的1.5%給付。

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診「特定傷病」時,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 (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後保單 解約金將因此有所變動)。

祝壽保險金

(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以「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若已罹患「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狀態計算其身故或完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應已繳總保費」,兩者取其較大者。
(2)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若已罹患「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狀態計算其身故或完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選擇保險金分期給付,則保險契約效力改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終止。
2.若要保人選擇保險金分期給付,得事先約定欲分期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及「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保單不再享有紅利分配及生存保險金。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 之情形。

保單紅利

(非保證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依分紅保險業務之實際經營狀況且考量未來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之可分配盈餘,作為下列紅利給付之基礎/:
1.年度紅利:自第二保單週年日起,依當時已宣告之年度紅利金額給付予要保人。要保人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領取年度紅利:(1)現金給付。(2)儲存生息。
2.長青紅利/長青解約紅利:
(1)長青紅利: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於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 年日仍生存時,給付當時適用之長青紅利予要保人。
(2)長青解約紅利: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於要保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或減少「保險金額」時,依要保人終止或減少之「保險金額」比例計算,給付當時適用之長青解約紅利予要保人。
※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若仍有要保人未請求或保誠人壽應給付之保單紅利金額及其利息,將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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