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若已罹患「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狀態計算其身故或完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應已繳總保費」,兩者取其較大者。
(2)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若已罹患「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狀態計算其身故或完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選擇保險金分期給付,則保險契約效力改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終止。
2.若要保人選擇保險金分期給付,得事先約定欲分期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及「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保單不再享有紅利分配及生存保險金。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
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