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按其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常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基本保險金額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睦之保險費總和。
★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
★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