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人壽新安心享終身保險(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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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廣告同意:壽險業字第1060641221號

臺銀人壽新安心享終身保險(JC)

保障內容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臺 銀人壽按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臺銀人壽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完 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臺銀人壽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 能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 失能程度時,臺銀人壽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臺銀人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臺銀人壽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 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180日之限制。 臺銀人壽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 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臺銀人壽按其診斷確定 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 180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 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臺銀人壽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第一級 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 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 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第 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第一級 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臺銀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 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失能之日起, 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臺銀人壽每年按其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之「保 險金額」的15%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直 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為止。但超過180日致成 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受180日之限制。
本契約「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次數最多 以12次為限,且每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如有臺銀人壽依保單條款 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而致契約終止之情形,臺銀人壽仍依本條約 定繼續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臺銀人 壽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失能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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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繳費年期:
    ◆6年:16歲 ~ 70歲
    ◆10年:16歲 ~ 65歲
    ◆20年:16歲 ~ 55歲
  • 繳費方法: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等四種
  •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萬元為單位):
    新臺幣10萬元
  • 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萬元為單位):
    A.16歲~65歲:新臺幣1,000萬元
    B.66歲~70歲:新臺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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