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 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臺銀人壽按其診斷確定 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 180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 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臺銀人壽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第一級 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 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 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第 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第一級 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臺銀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