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凱基人壽按身故時或完全失能診
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