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3: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4:「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分別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依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相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後所計得之金額。]
註5:「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比率。
註6:「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分別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年度數」,再乘以本契約所適用之每千元基本保額之年繳保險費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再除以千元後所計得之金額。
註7:「生命垂危」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依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者。
註8:本公司將在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之「身故保險金」範圍內,按被保險人所指定之比例,將該部分之「身故保險金」貼現並扣除條款約定之相關金額後以餘額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後,「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應按被保險人所指定之比例減少。被保險人申請將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之「身故保險金」全部貼現作為「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效力於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於本項保險金給付之日起六個月內身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時,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該六個月內未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及利息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註9:本公司「豁免保險費」後,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