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人壽薪富人生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USW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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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廣告同意:友邦台字第1060512號、友邦台字第1060415號

友邦人壽薪富人生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USWLB)

商品特色
高壽險保障倍數,風險來時, 倍數身價守護家人
每年當「宣告利率 &預定利率」時,即可獲得回饋分享金
結婚、生子,人生重要時刻, 保額彈性升級(註1)
繳費期間發生1-6級失能,豁免續期保費,保障不中斷
10/20/30年分期定期給付, 留愛家人續航力充足(註1)
12/20年繳費期別, 輕鬆入手保障。美元收付, 資產多元配置

註1:結婚、子女出生或保單每屆滿五年,被保險人如係依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且申請時之「保險年齡」未達六十歲者,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於保單條款約定之時間,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本契約之「基本保額」,每次不得超過本契約生效當時「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五,要保人為增加基本保額之申請時,須以千元為單位,且應補足增加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保險費仍依被保險人原投保年齡計算。增加後之基本保額不得超過本契約最高承保金額,申請增加基本保額之相關規定請詳保單條款。
註2:身故保險金之詳細約定請參閱下方給付項目說明。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3、4、5、6)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者之較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
三、「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祝壽保險金(註4、6)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註7、8)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生命垂危」時,且本契約未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者,得申請一次「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註9)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應繳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註3: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4:「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分別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依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相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後所計得之金額。]
註5:「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比率。
註6:「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分別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年度數」,再乘以本契約所適用之每千元基本保額之年繳保險費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再除以千元後所計得之金額。
註7:「生命垂危」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依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者。
註8:本公司將在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之「身故保險金」範圍內,按被保險人所指定之比例,將該部分之「身故保險金」貼現並扣除條款約定之相關金額後以餘額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後,「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應按被保險人所指定之比例減少。被保險人申請將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之「身故保險金」全部貼現作為「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效力於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於本項保險金給付之日起六個月內身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時,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該六個月內未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及利息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註9:本公司「豁免保險費」後,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網頁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DM下載。

  • 繳費年期:
    12年期、20年期
  • 保障期間:
    終身(至保險年齡100歲)
  • 投保年齡:
    ◆職業等級1~3級:3萬美元~50萬美元
    ◆職業等級4級:3萬美元~3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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