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軀幹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金管會107.07.18金管保壽字第10704938160號函修正)

項目項次失能程度失能等級給付比例
7軀幹脊柱運動障害
(註7)
7-1-1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740%
7-1-2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920%

註 7:

  1. 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2. 脊柱運動障害須經X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1.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3. 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本文引用自: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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