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
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
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
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
傷病」病歷摘要者,凱基人壽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按下列約定
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罹患或遭受之「重大傷病」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
有效期限」項目「六、慢性精神病」:「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罹患或遭受之「重大傷病」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
有效期限」項目「六、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項目:「保險金額」扣除
已申領之「重大傷病保險金」後之餘額,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當
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 含續保 ) 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項目「六、慢性精神病」
之「重大傷病」者,凱基人壽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凱基人壽給付
各該項「重大傷病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