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R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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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廣告同意:遠壽經紀字第106601號

遠雄人壽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RN1)

商品特色
重大傷病保障範圍廣,保險給付認定明確

包含22項重大傷病(可細分至300項以上疾病),以重大傷病證明做為理賠要件,認定標準簡單明確。

強化2大心血管疾病保障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給付保額100%,加強心血管疾病保障缺口。

貼心提供5項特定傷病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嚴重頭部創傷、深度昏迷給付保額20%,減輕後續長期照顧之費用。

涵蓋癌症(初期)保障

涵蓋癌症(初期)保障

一次整筆給付,醫療費用免煩惱

理賠金一次整筆給付,提供緊急運用及醫療安養支援,靈活運用好安心。

給付項目
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項目,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項目之「慢性精神病」時,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每萬元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後本附約效力繼續有效。投保及續保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為限。
(二)被保險人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除「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重大傷病」項目時,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時,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含)以上「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罹患「慢性精神病」不在此限。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含)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後本附約效力繼續有效。投保及續保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為限。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時,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含)以上「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給付後本附約效力繼續有效。投保及續保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為限。

  • 繳費年期:
    一年期
  • 投保年齡:
    0歲~65歲,可續保至80歲。
  • 其他規定:
    依現行新契約投保規定辦理。
  • 繳 別: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 保額限制:
    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最高累計投保金額:
    ◆0歲~5歲 100萬元
    ◆6歲~50歲 200萬元
    ◆51歲~65歲 100萬元

*網頁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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