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項目,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項目之「慢性精神病」時,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每萬元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後本附約效力繼續有效。投保及續保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為限。
(二)被保險人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除「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重大傷病」項目時,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時,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含)以上「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罹患「慢性精神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