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繳保險費(並加 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 1.06倍 X「應已繳保險費」- 累積已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凱基人壽按其身故當時
「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之餘額,
給付「身故保險金」。如凱基人壽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總額已達應
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凱基人壽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凱基人壽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凱基人壽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前述之約
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凱基人壽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
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凱基人壽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
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前述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前述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一點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
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