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醫療險沒有誠實告知體況,躲過兩年保險公司就會理賠?
投保醫療險沒有誠實告知體況,躲過兩年保險公司就會理賠?
小華最近在與保險業務員接洽投保醫療險,在填寫健康告知書的時候,向保險業務員表示自己有糖尿病且正在服藥,不過病情控制良好沒有其他併發症,如果在要保書詢問事項誠實告知,可以順利核保發單嗎?聽說可以填寫身體都很健康,只要兩年不申請理賠就可以了?
這個想法很危險,小心偷雞不著蝕把米。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這個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因此讓許多人誤認為只要順利躲過兩年就不會被解約。
其實在保險法健康保險一節中第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意思是,只要保險公司從醫院就醫紀錄中找到與被保人申請理賠原因有一定的相關性,保險公司依法不予給付理賠金,與保險契約是否訂立超過兩年無關。
另外,保險法第25條:「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也就是說,屆時不僅拿不到理賠金,也拿不回已繳的保險費,可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民眾在投保醫療險的時候一定要對要保書詢問事項誠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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