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誠人壽傳鑫意終身保險(ARDPL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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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傳鑫意終身保險 (ARDPLN4)

商品特色
分期繳費 終身保障
紅利加碼 穩健傳承
大眾運輸 保障增加
給付項目
祝壽保險金 (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1.「基本保險金額」。
2.「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3.「應已繳總保費」。除依上述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選擇保險金分期給付,則保險契約效力改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終止。
(1)「基本保險金額」×當年度保險金額比率(保單條款附表三)。
(2)「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保單條款附表二)。
(3)「應已繳總保費」。
除依上述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2.若要保人選擇保險金分期定額給付,開始給付後,保單不再享有紅利分配。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喪葬費用保險金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為限,其超過部分保誠人壽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定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保誠人壽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自「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保誠人壽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喪葬費用保險金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為限,其超過部分保誠人壽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保誠人壽按該表之比例(5%~100%)×「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給付。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為限。

壽險給付部分保單紅利 (非保證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依據分紅保險業務之實際經營狀況且考量未來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之分紅保額,作為下列紅利分配之基礎:
1.「增額分紅保額」:自屆滿第六保單週年之日起每年分配一次。於下列時點一次給付之:
(1)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
(2)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2.「額外分紅保額」:包含「長青額外分紅保額」與「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自屆滿第十保單週年之日起,宣告日一年內有效,並不逐年累積,因此每年公佈之「額外分紅保額」可能較前一年度增加,亦可能減少。
(1)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長青額外分紅保額」。
(2)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給付「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自開始登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或失能之事故。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士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1)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水上運行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2)陸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陸上或地下運行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3)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空中航行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自開始登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或失能之事故。
本商品有關「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為人壽保險,而「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為傷害保險。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及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得參據醫學專業意見,或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除外責任: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或失能者,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除外責任(原因)及不保事項:一、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飲酒後駕(騎)車、戰爭、內亂、武裝變亂、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汙染等;二、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等。完整之除外責任(原因)或不保事項規定請詳保險單條款。
本簡介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網頁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DM下載。

  • 繳費年期:
    ◆6年:0歲 ~ 74歲
    ◆10年:0歲 ~ 70歲
  • 繳別: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 保額限制 (以元為投保單位):
    10萬 ~ 6,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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