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紅利
(非保證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依分紅保險業務之實際經營狀況且考量未來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之可分配盈餘,作為下列紅利給付之基礎:
1.年度紅利:自第七保單週年日起,依當時已宣告之年度紅利金額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領取年度紅利:(1)現金給付。(2)儲存生息。
2.長青紅利/長青解約紅利: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於要保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或減少「保險金額」時,依要保人終止或減少之「保險金額」比例計算,給付當時適用之長青解約紅利予要保人。
※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若仍有要保人未請求或保誠人壽應給付之保單紅利金額及其利息,將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上表所列「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保誠人壽僅給付一項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