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健康增值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險金時,若於本次接受手術或特定處 置治療發生日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領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臺銀人壽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 額比率乘以本次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申領之保險金總額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
無理賠
記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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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含)以上 但未滿3年 |
3年(含)以上
但未滿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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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含)以上
但未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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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含)以上
但未滿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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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含)以上 |
增額比率 |
20% |
30% |
40% |
50% |
60% |
若被保險人於前項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發生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之約定申領保險金時,臺銀人壽仍按前項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發生日起算:
1.本契約生效日。
2.前次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發生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3.本契約復效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臺銀人壽依第一項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第一項約定之情形時,被保險人之 「無理賠紀錄期間」及各項保險金均應依實際狀況重新計算並給付之。如受益人有溢領「健康增值保險金」之情 形時,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臺銀人壽。如經臺銀人壽通知,受益人仍不返還者,臺銀人壽得逕於日後應給付之 各項保險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