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能夠轉嫁失智風險嗎?人都失智了要怎麼申請理賠?
保險能夠轉嫁失智風險嗎?
人都失智了要怎麼申請理賠?
作者:許晁偉 日期:2021/8/23
『天啊!又找不到手機,我是不是快失智了?!』這是我們時常聽見的日常對話,乍聽之下是玩笑,但現代人的確比以往年代的人罹患失智的風險高出很多。
我國衛福部統計處提到,失智症的就醫人數從2016年統計的23.6萬人,直到2018年已攀升到27.1萬人;再依照內政部109年的人口統計資料去推算, 65歲以上長者12人有1人失智, 80歲以上長者5人就有1人失智。
有鑑於此,我們不得不去認真面對失智的發生可能性。但是,失智的風險轉嫁問題,到底什麼樣的保險可以幫上忙呢?買了保險以後發生失智,保戶們還會記得有這份保單嗎?還有能力申請理賠嗎?

資料來源:台灣失智症協會110年4月更新,圖表由許晁偉重製。
先談談商業保險,以台灣目前來說,我們目前所知主要有三種保險與失智症的理賠相關:
一、長期照顧險
二、失能險
三、重大傷病險以及特定傷病險
失智是影響大腦認知功能的一種狀態,大多情況為不可逆,隨著年紀增長只會越發嚴重。雖然說有以上三種選擇可供風險轉嫁,但符合理賠的條件不一。相較之下,長期照顧險較能符合失智理賠定義,原因是長期照顧險採用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來認定理賠標準;但要注意的是,被保險人每一年需繳交醫院重新開立的相關診斷證明與評量表,一旦保險公司得知被保險人狀況有好轉或已身故,不再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保險金將暫停給付。
再來談談失能險的理賠,符合失智條件的理賠為『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也就是說假如失智的發生是因為中樞神經問題以外的情況(例如血管性失智),那麼失能險的理賠無法啟動。但國人過去偏愛失能險的原因是因為除了失智以外,失能險所涵蓋的失能理賠範圍非常廣,保費比長期照顧險便宜,而且理賠條件一旦達成,不再需要擔心因為體況恢復而發生停止給付的問題。
最後提到重大傷病險以及特定傷病險,大多為一次性給付。少數險種有每年定期給付,並且無須擔心有可能因體況恢復停止給付的問題。特定傷病明確提及嚴重阿茲海默症符合理賠,而重大傷病條款提及失智症(具器質性病態)、以及相關的思覺失調、妄想症、庫賈氏病皆符合理賠,因此看起來,重大傷病險的失智風險涵蓋面較特定傷病險來的廣。
失智症之國際疾病分類標準(ICD-10) WHO 定義
ICD-10 | 疾病名稱 | ICD-10 | |
F01 | 血管性失智癡呆症 | G30 | 阿茲海默(氏)病 |
F02 | 歸類於他處其他疾病(所致)的失智(癡呆)症 | G31 | 神經系統其他退化性疾病,他處未歸類者 |
F03 | 未特定的失智(痴呆)症 |
資料來源:WHO methods and data sources for country-level causes of death 2000-2016
接下來有個很重要的問題值得我們來探討,就是『被保險人都已經失智了,怎麼可能自己還知道要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呢』? 許多買了保險的人都還沒想到這件事,但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社會新聞當中,常見到親屬趁家人失智的時候只想著怎麼拿到財產,這種案例屢見不鮮,令人不勝唏噓。保險金也是保戶們的財產之一,一般來說理賠都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進行申請,但若要保/被保險人皆為同一人,該保戶日後發生失智情況,還有誰會有權利申請這些數目不小的保險金呢? 按照民法,親屬可以至法院進行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為該名失智症保戶轉變為『無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日後在財務行為上需透過監護人與財產清冊開立人同意即可行使。有鑑於此,該名監護人可代理受宣告之人(該名失智症家屬)執行保險金理賠申請作業,並且必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執行監護,而同時間也應接受財產清冊開立人的監督。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民法
第二種方式為『安養信託』。這個方法是由委託人(自己或其親屬),尋找可靠度足以將資產進行委任的受託人(信託業者或相關金融機構)以及信託監察人(自然人或法人,非必須),來執行未來財產的管理及處分,直到信託關係消滅為止,而受益人設定為自己時,此法稱為『自益信託』。在法律上,訂立信託契約後的財產權利為受託人所有,因此不易被他人輕易挪用或侵佔。契約上可以明定該資產用於安養照護、醫療費用、生活所需、或是其他想要進行設定的條件。當然保險金的運用也是可以納入管理的,可以再配合上方所提的『監護宣告』,由監護人執行申請保險金的動作。若資產還有其它規劃用途,例如照顧其他親屬或子女、投入公益活動,還能夠設定為『他益信託』、『部分信託』、『公益信託』等多種形式。對於委託人來說可以說是一種能夠按照自己意思安排的安心託付方式。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買保險是為了轉嫁財務風險、獲得應有的保障,若發生保險金領不到或是被他人挪為他用,那就失去了當初規劃的初衷與意義。以上所介紹的方式,是希望提醒各位保戶在買了商業保險之後,還能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說是買保險之後的『第二層保險』,希望可以對各位保戶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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